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 53—199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章节的编排结构;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见第4章,1993年版的1.3);
――修改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分级(见第5章,1993年版的4.1);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条件(见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见第7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要求(见8.1,1993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爆破作业人员的许可证管理及考核要求(见8.2,1993年版的第3章、第5章、第6章);
――增加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其他管理要求(见第9章);
――删除了爆破作业人员证件定期复审要求(见1993年版的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中国工程爆破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汪旭光、亓希国、张国亮、高荫桐、曲广建、方桂富、王小林、张正忠。
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的分类、分级、资格条件、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以及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日常管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2014 爆破安全规程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B 6722—2014、 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 6722—2014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爆破作业 blasting
爆破作业单位 blasting unit
持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分非营业性和营业性两类。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为本单位的合法生产活动需要,在限定区域内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接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blast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GB 6722—2014,定义3.3]
爆破作业人员 blasting personnel
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4 分类
爆破作业人员分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5 分级
5.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分为高级/A、高级/B、中级/C和初级/D。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见表1。
5.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分级。
表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等级与作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资格等级 |
作业范围 |
高级/A |
A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
高级/B |
B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
中级/C |
C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
初级/D |
D级及以下爆破作业项目 |
注1:表中作业范围的A级、B级、C级、D级为GB 6722—2014中规定爆破工程的相应级别。 注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见 |
6 资格条件
6.1 一般要求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一般要求为:
a)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无刑事处罚记录;
d)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6.2 特殊要求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
b)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者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1年以上;
c)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硕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初级/D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d)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的,应取得理学或工学学科范围博士研究生学历且从事爆破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者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中级/C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3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e)申请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的,应取得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B后连续从事爆破相关工作4年以上且主持过不少于5项B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f)近3年参与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的,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6.2.2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资格条件为:
a)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60周岁;
b)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近3年未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7 岗位设置和职责要求
7.1 岗位设置
7.1.1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7.1.2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
7.1.3 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7.2 岗位职责要求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应符合GA 990的规定。
8 资格管理要求
8.1 培训教育
8.1.1.2 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应参加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技术培训。
8.1.2 继续教育培训
8.2 许可证管理
a)身份证明复印件;
b) 申请人符合
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a)资历证明,包括学历、学位证书,从事爆破作业的时间、经历和获奖证明等;
b)工作业绩证明,包括主持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证明、设计文件等。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
d)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e)爆破器材及爆破施工技术;
f)爆破工程地质;
g)爆破设计与施工;
h)爆破安全评估与安全监理。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炸药与爆破基本理论;
d)常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性能、使用条件及安全管理要求;
e)装药、堵塞、网路敷设和起爆等爆破工艺及安全技术要求;
f)爆破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要求;
g)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操作程序。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和清退安全管理规定;
e)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要求。
a)民用爆炸物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b)爆破安全技术;
c)验收、保管、发放和回收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要求;
d)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规定;
e)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要求。
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式样参见《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通字〔2012〕24号)。
8.2.4.2.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应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签发公安机关提出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核实后予以补发,补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编号、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9 日常管理要求
9.1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超出《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载明的作业类别从事爆破作业。
9.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超出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9.3 爆破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9.4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9.5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9.6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2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9.7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b)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9.8 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属于GA 991规定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的,还应同时将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
9.9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期间,除9.7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工作单位。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表A.1。
表A.1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
姓 名 |
|
性 别 |
|
民 族 |
|
照片 | ||
出生日期 |
|
公民身份号码 |
| |||||
学 历 |
|
专 业 |
|
技术职称 |
| |||
工作单位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类别 |
□初次申领 □到期换发 □变更单位换发 □补发 □提高资格等级 | |||||||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类别 |
□爆破员 □安全员 □保管员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高级/A □高级/B □中级/C □初级/D) |
初次领证时间 |
年 月 日 | |||||
从事爆 破工作 的简历 |
(可附页) | |||||||
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
我对申报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保证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妨碍爆破作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级公安机关背景审查意见 |
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无涉恐、吸毒等其他不适合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公安机关印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意见 |
作业类别: 考核专家组签名: 年 月 日 | |||||||
发证公安机关审批意 见 |
审核人签名: 签发人签名: (签发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 |||||||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令第466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 公通字〔2012〕24号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及相关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